在一般情况下,持牌人或註册人若未有遵守《操守準则》的规定,将会被视為未能达到证监会所要求的水平和业界标準。证监会是否採取任何纪律处分行动,将取决於一切有关的因素,例如有关方面是否蓄意作出违规行為,及有关行為是否涉及投资者保障事宜,以及持牌人或註册人所採取的补救措施等因素。
(於2015年5月12日更新问55的答案)
(问22至问26由2019年7月5日起被取代)
(於2024年10月15日更新问48至问53的答案)
一般事项
問1 : 如果持牌人或註册人未有遵守《操守準则》的规定(例如多次未有在交易记录上盖上时间印章),会否被视為未能符合作為适当人选的要求?
問2 : 中介人可否收取现金或第叁者的支票,為客户的交易进行交收?
證監會沒有禁止中介人收取客戶交付的現金。然而,中介人必須小心注意有關清洗黑錢的活动。任何人士如未有舉報可疑的交易,便可能在無意中違反《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如客戶的業務為中介人所知是涉及現金的收取,則所涉風險便會減低。中介人亦應該注意收取第三者的支票所帶來的風險(除非第三者與客戶之間據悉是有密切關係,例如是夫妻或私人公司的擁有人)。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參考《證監會有關防止洗黑錢的指引》。
問3 : 在《期交所规则》规则617(蹿)及规则618被删除后,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是否必须向其客户收取由交易所公司、结算所、执行该宗交易的代理人和交易商本身订定的保证金比率当中的最高者?
在《期交所規則》規則617(f)被刪除後,期交所沒有規定在非交易所營辦的市场進行交易的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向其客戶收取由有關一方所訂定的保證金比率。
《操守準则》第3.6段规定持牌人或註册人应尽快向客户收取任何到期应付的保证金数额。此外,商号亦必须注意有关款项的收取对於其速动资金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财政资源)规则》第2条,“按规定须存放的保证金数额”应按下述人士订定的现行保证金数额的最高者计算-
- 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买卖所在的交易所;
- 登记该项买卖的结算所;
- 為有关持牌法团执行该项买卖的代理人;
- 与该法团执行该项买卖的对手方;及
- 该法团本身。
因此,商号应在适当地评估所涉及的风险后,向客户收取适当的保证金数额。商号必须有充裕的速动资金以应付任何列入其认可负债内的短欠保证金。
在《期交所规则》规则618被删除后,在提供信贷或给予回佣方面都不会有任何限制。但交易所参与者仍须遵守《期交所规则》中规则617的最低保证金规定。
問4 : 当客户主任可能為了赚取小量佣金而愿意承担客户的违责风险时,是否有任何方法限制客户主任承担的风险?
这是客户主任与其僱主之间的私人协议。限制任何一方的权责都可能是并不可行的。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要求客户主任掌握其客户的背景。客户主任对客户愈瞭解,便愈容易评估客户的违责风险。客户主任亦不应鼓励客户超买或超卖。
勤勉尽责
問5 : 根据第3.5段所述,营业代表可否选择并非即时将客户的盘飞发送给交易人员,以暂缓执行客户的买卖指示,以及酌情代客户密切注视价格走势?换句话说,就执行买卖指示而言,营业代表是否有任何酌情权或决定权?
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是市价买卖指示或委託买卖指示,营业代表应尽快将客户的买卖指示发送给交易人员执行,当然亦必须考虑每项指示的特殊情况,例如营业代表是否获得具体授权以运用有关的酌情权。
問6 : 根據第3.7段,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就證券和期貨合約買賣,為每名客戶保存獨立帳目。如果適用的話,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就客戶以現金或保證金形式完成的交易,保存獨立帳目。 鑑於銀行容許客戶開立一個帳戶以進行各類交易,客戶是否必須就證券和期貨合約交易開立不同帳戶?
客户可就不同类别的交易开立分帐户。
問7 : 客户与中介人同时开立现金和保证金帐户,但客户在发出买卖指示时,一般都不会指明使用哪个帐户。因此,中介人惯於将所有交易记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收市后,如客户决定以现金交收其部分交易,中介人是否需要按照第3.7段的规定,将有关交易从客户的保证金帐户转移至其现金帐户内?
除非客户特别要求透过其现金帐户进行交易,否则毋须将交易转移至另一个帐户。保证金客户(不论他是否同时开立现金帐户)以现金交收全部交易款项以避免缴付利息,是很普遍的做法。
為免争议,客户在开立该两类帐户时,应以书面协议方式,列明在未有发出指示时交易的分配方法。
問8 : 第3.8段所述的“申报限额”是甚麼意思?我们向客户作出申报的频密程度是否有任何规定?
《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就若干期交所的产物訂明限額,詳情載於該規則附表1及附表2。以恒生指數為例,每種产物的須申報限額是任何一個合約月的500份合約(即客戶可超逾這個限額,但必須作出匯報)
就恒生指數期貨/期權而言,對沖指定資產價格轉變風險的交易限額(有關限額不得被超逾,否則期交所可要求將有關倉盤平倉)是所有合約月合計的10,000份好倉/淡倉合約(但小型恒生指數期貨合約或小型恒生指數期權合約的對冲指定資產價格轉變風險的持倉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逾2000份好倉或淡倉合約(所有合約月合計))。《操守準則》規定商號須通知客戶有關的限額(由於客戶可能同時在其他商號持有倉盤),以及監察客戶在商號的持倉。《操守準則》未有就申報的頻密程度訂明任何詳細規定。一般而言,我們要求商號在客戶开立帐户時通知客戶有關的限額,以及在日後通知有關客戶任何有關的改變。
电话录音及时间印章
問9 : 在很多情况下,客户会致电客户主任,与客户主任讨论市况后,才发出买卖指示(如有的话)。商号是否需要根据第3.9段的规定,记录有关的电话谈话内容?
《操守準则》没有这项规定。然而,就较大规模的商号所採用的多频道录音装置而言,当电话接通后,录音装置便会自动啟动。商号应考虑採用这种装置,因為它可保障公司的利益(例如:严格来说,股份配售绝不属於客户买/卖证券的指示,但若出现争议,将有关股份配售的对话录音,将可保障公司的利益)。
問10 : 根据第3.9段,凡透过电话收取的客户买卖指示,商号应记录有关的指示。商号在录音前是否需要徵询客户同意?
商号在客户开户时或在进行录音之前,应通知客户其电话通话内容将会被录音。这是一种良好的作业方式。
問11 : 如果商号在接获买卖指示后,将有关细节直接输入联交所或期交所的交易终端机(终端机会自动记录输入时间),而又未有填写任何盘飞,商号是否仍须遵守第3.9段有关盖上时间印章的规定?
如果僱员严格地遵守商号的政策,将买卖指示直接输入交易终端机而不是先以文字方式记录有关细节,则僱员可毋须遵守有关规定。
問12 : 如果商号现时是将买卖指示记录在盘纸之上,有关商号是否需要更改其系统,在盘飞上盖上时间印章,以符合第3.9段的规定?
当商号可在盘纸上盖上时间印章,商号可无须修改有关系统。
問13 : 如果客户授权商号全权运作其帐户,商号应如何遵守第3.9段有关电话录音的规定?
由於客户不会透过电话发出买卖指示,因此,电话录音的规定对此并不适用。但商号必须紧记,即使买卖指示来自商号内部,有关指示仍必须盖上时间印章。
問14 : 如果客户是在商号的办事处内发出买卖指示,他们是否需要透过电话发出买卖指示,以符合第3.9段有关电话录音的规定?
不需要。只需填妥盘飞并盖上时间印章便可。
問15 : 如果电话录音是以极為精密的方式保存且易於检索,这是否可以取代第3.9段所规定的时间印章?
电话录音及时间印章屬於兩項不同的規定: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的規定,蓋上時間印章的記錄需保存2年,而根據《操守準則》的規定,錄音帶只需保存3個月。由於大部份錄音帶無法在長時間後仍保持良好質素,因此不適宜以電話錄音取代時間印章。
問16 : 商号是否需要就确认交易的时间盖上时间印章?
《操守準則》沒有這項規定。然而,買賣期交所产物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利用電話向客戶確認已完成的交易時,應利用電話錄音系統來記錄有關的確認(一如附表4第1A段所規定)。
問17 : 儘管电话录音系统运作正常,但仍可能会在最关键的时刻(例如当证监会职员希望查核一宗交易,或当客户就某宗交易有所争议时),因為录音带劳损而无法提供有关的录音。这会否被视為违反第3.9段的规定?
為了尽量减低风险,商号应考虑确保翻用的录音带的质素是良好的,而商号亦必须时常清洁录音磁头。
問18 : 一些客户可能在与客户主任一起吃早餐、午餐或晚餐时发出买卖指示。他们如何按照第3.9段的规定记录该等买卖指示?
他们应该在返回办事处后立即妥填盘飞,并且记录实际接获买卖指示的时间(不论有关买卖指示是否在办公时间内接获)。
問19 : 证监会职员会否监听这些根据第3.9段的规定而必须保存的录音带?
证监会职员在进行例行视察时,可能会抽样监听这些录音带。此外,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职员亦可能会监听这些录音带。
問20 : 这是否意味着不可就3个月前的交易(即根据第3.9段的规定,有关录音带已被清洗)作出申索?
这涉及法律问题,应由法院决定是否需就有关申索展开聆讯。
問21 : 根据第3.9段,商号可否根据买卖确认时间而并非接获买卖指示的时间来為买卖记录盖上时间印章?
不可以。
认识你的客户
問22 : 由2019年7月5日起被取代。
問23 : 由2019年7月5日起被取代。
問24 : 由2019年7月5日起被取代。
問25 : 由2019年7月5日起被取代。
問26 : 由2019年7月5日起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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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7 : 如果根据客户协议,商号只允许帐户持有人和其获授权代表(如有)发出或最初负责发出买卖指示,该商号可否将该帐户持有人和其获授权代表视為“最初负责发出该项交易的指示的人士”,而这样做又能否确保商号已遵守第5.4(补)(颈)(础)段的规定?
在通常的情况下,有关做法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情况惹人怀疑,有关商号便应採取进一步的步骤,进行更深入的查询或拒绝进行有关交易。
在一般情况下,商号唯一的职责是基於合理的原因信纳有关人士為最初负责发出该项交易指示的人士。至於商号如何履行该职责,则由商号自行决定。如有需要,商号应在制订如何遵守该规则的方案时,徵询适当的专业意见。
為进一步保障自己,商号可考虑在客户协议内加入以下条款:
- 帐户持有人保证其為该帐户唯一的实益持有人;
- 以具体的合约条款,明确地表示有关商号只会接受由帐户持有人或其获授权代表发出的指示;及
- 帐户持有人承诺将致力确保只有其本人和其获授权代表才会就其帐户向商号发出买卖指示。
客户协议
問28 : 參照第6.1段,持牌人或註冊人可否以電子方式(例如透過掃描及向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發出電子郵件),向客戶提供已簽署的客户协议授權書、风险披露声明或其他有關文件的副本,以供客戶作為紀錄?
如果客户同意这种做法,则有关安排是可以接受的。
問29 : 如果帳戶是在海外開立的,客户协议的正本和有關文件是否需要如第6.1段規定那樣,送回香港存檔??
对。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这样做的。如果商号希望将有关纪录存放在海外,则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0条,事先取得证监会的同意。
問30 : 聯交所以往有為其參與者提供根據第6.2段制定的標準客户协议。證監會會否提供標準客户协议,以供商號採用??
不會。由於各商號的規模和提供的服務及产物有別,證監會認為不適宜提供標準客户协议。《操守準則》只會列出最低限度應包括在客户协议內的條文。
問31 : 第6.2(产)段所述的颁贰编号指甚麼??
CE編號指證監會使用的獨特識別編號-中央實體編號。商號及個人的持牌人或註冊人的CE編號,現已載於證監會網站“中介團體、發牌及投資产物資料”內的“供公眾查閱的註冊紀錄冊”。
問32 : 為甚麼客户协议須載有持牌人或註冊人的CE編號(見第6.2(b)段)而非其註冊編號?
颁贰编号是独一无二的,但註册编号却可能会相同。
委託帐户
問33 : 根據第7.1段,本身並非為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例如一般文員)可否替其親屬管理委託帐户?
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亦很可能会导致出现无牌证券交易的情况。由於这种做法被视為不妥当,因此在《操守準则》下这种做法被视為不可接受。这种做法在投资者保障方面会引起严重的问题(客户对於获授权人行事的身分会感到混淆)。
問34 : 根据第7.1段,客户可否毋需在涉及有关商号的情况下,授权他在该商号工作的亲属操作其帐户?
不可以。在該情況下,有關客戶需要簽署委託帐户客户协议及其親屬應為持牌人或註冊人,而其帳戶的操作安排亦須由有關商號的管理層覆查。
問35 : 如果丈夫/妻子有意授權其配偶操作其委託帐户,而其配偶並非中介人的僱員或代理人,那麼根據第7.1段,有關授權是否需要每年重新簽訂?
不需要,但有关客户必须已订立有效的授权(例如已签立授权书)。
問36 : 就第7.1(b)段而言,基金經理是否需要每年向所有現有的委託帐户發出確認書?
就基金经理而言,如果原有协议是永久性的,则基金经理毋须每年发出确认书。但如果原有协议是有到期日的,则基金经理当然需要每年发出确认书。
然而,如果有關商號只獲發牌進行第1類(即證券交易)及/或第2類(即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动,但沒有獲發牌進行第9類(即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动,而且只是順便兼顧委託帐户的管理工作,則部分客戶可能未必完全明白委託帐户的性質。因此,有關中介人應每年向現有客戶發出確認書。
問37 : 就第7.1(d)段而言,委託帐户的協議如由獲授權人士(當中通常包括商號的董事)簽署,這是否已符合委託帐户的開立應由高級管理層審批的規定??
是。
為客户提供资料
問38 : 第8.2(产)段要求持牌人或註册人向买卖期权合约的客户提供确认。持牌人或註册人应否就买卖期货合约和其他常见的衍生工具提供确认??
如果商號所買賣的衍生工具既非期貨或期權,亦不屬於《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所界定的“有關合約”,則應參照《操守準則》的規定,並根據第8.2(b)段的原则發出確認。
問39 :
- 根据第8.4段,持牌人或註册人应在客户要求时,向客户提供其最近期的经审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帐的副本。考虑到有关资料性质敏感,是否所有持牌人或註册人都必须遵守这项规定?
- 有商号建议可要求客户签署文件,声明会将有关资料保密。
- 商号可否终止与提出该项要求的客户的业务关係,以避免提供有关资料?
- 所有商号都需要遵守第8.4段,向客户提供最近期的经审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帐的副本。
- 如果商号希望客户签署有关声明,商号是可以要求客户这样做的。
- 可以。
合规事宜
問40 : 第12.2段是否适用於公司本身的买卖?
不适用,但公司本身的买卖须遵守不同的规定,例如客户的交易须获得优先处理和确保没有利益衝突等。
問41 : 就第12.2(产)(颈颈)段而言,僱员帐户是否包括由僱员的配偶和其他亲属开立的,但该僱员已获授权运作的帐户?
僱员帐户包括僱员本身的帐户、其未成年子女的帐户和该僱员持有实益权益的帐户。
問42 : 根据第12.2(产)(颈惫)段,僱员应每隔多久提供交易确认和帐户结单?
《操守準则》并没有订明任何特定时限。然而,员工应及时出示有关的交易确认和向所属商号提供有关确认的副本。
問43 : 根据第12.2(产)(颈惫)段,持牌人或註册人及僱员应安排将交易确认和帐户结单的复本提供予该持牌人或註册人的高级管理层。该名首述持牌人或註册人指该僱员的僱主,还是指向该僱员提供服务的商号??
该名首述的持牌人或註册人指有关的僱主。
問44 : 商号根据第12.2(产)(颈惫)段要求员工提供成交单据和帐户结单的副本时,会否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商号应向员工解释為何要他们提供有关副本和处理有关副本的方法,并且得到员工的同意。
問45 : 僱员在买卖开放式互惠基金时,是否可以毋须遵守第12.2(产)(惫颈)段有关向商号的高级管理层匯报的规定?
某些商号一般会鼓励其僱员投资於开放式基金。鑑於僱员没有酌情权来指示基金购买个别的证券,这些投资并不需要商号的高级管理层的事先批准。我们同意僱员买卖开放式互惠基金并不一定需要向高级管理层匯报。然而,為了防止僱员的买卖涉及任何不当行為,我们认為有关商号必须设立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范未然。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 订立程序,以监管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在部门之间的流通;
- 訂立程序,以確保僱員在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時,不會進行扒頭交易,或不會利用可以合理地預計到當向市场發放時將會嚴重影響有關證券及期貨合約價格的非公開資料來謀取私利;及
- 设立制度,以向员工解释有关的关注事项/有关的影响,例如向员工解释如出现利益衝突的情况,便需要停止投资於以个别行业為对象的基金。
問46 : 根據第12.2(c)段,當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要求與持牌人或註冊人开立帐户時,該持牌人或註冊人需向該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發出函件,以取得該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書面同意。取得默示的同意是否可以接受?
如该另一持牌人或註册人不作回覆,可能会令人怀疑或关注到其是否不同意有关安排。在这个情况下,该持牌人或註册人应审慎行事,并明白到其声誉可能会因為该名潜在的客户的任何不当行為而受损。在这种情况下,持牌人或註册人在接纳客户的买卖指示之前,最低限度:
- 应在向该另一持牌人或註册人发出的函件中订出合理的时限,以便该另一持牌人或註册人作出回覆;
- 不应相信该另一持牌人或註册人没有收过有关函件;
- 应再次发出函件,提醒该另一持牌人或註册人如其不作出回覆,他将会被视作為就有关事宜给予默许;及
- 应确保高级管理层知悉和同意有关安排。
問47 : 第12.5(a)段是否意味著如發現委託帐户出現任何違反英國投資管理監管組織的規定的情況,持牌人或註冊人亦應向證監會舉報?
对。如果持牌人或註册人认為是严重的违规事件,便需要向证监会举报。
专业投资者
問48 : 於2024年10月15日被删除。
問49 : 根據第15.3B(a)(ii)段,哪些後果是應該向专业投资者解釋的?
問50 : 於2024年10月15日被删除。
問51 : 於2024年10月15日被删除。
問52 : 根據第15.5(a)(i)段,如持牌人或註冊人(在已遵從第 15.3B 段的規定的前提下)為身為专业投资者的客戶提供服務,是否便毋須遵守《操守準則》第8.1(a)及(b)的規定?
問53 : 就第15.4(d)(i)段而言,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應在操作委託帐户前取得法團专业投资者的授權?
风险披露声明
問54 :
附表1(證券交易的風險)所提供的风险披露声明,即“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已被視為不適合。至於目前使用的風險警告,即“證券價格可能會及確實會波動。
任何证券的价格都可升可跌…”,则应足够,而且亦可参照新版本加入“摆证券价格闭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的字眼。
所有商號都應該提供相同或大致相若的风险披露声明。持牌人或註冊人如欲使用內容與所建議者有別的风险披露声明,可向證監會尋求指引。
問55 : 如果开户过程并非亲身进行,根据附表1,“职员声明”部分应由谁人签署?
如果開戶過程並非親身進行,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確保有關的說明函件具體地引導客戶注意適用的风险披露声明,並要求客戶作出確認。在這個情況下,“職員聲明”部分可以毋須簽署。然而,證監會鼓勵持牌人或註冊人直接聯絡客戶,確保已向客戶作出附表1下所需的風險披露及提示。(於2015年5月12日更新)
問56 :
根据附表1,下列情况是否可以接受:
- 職員需要簽名確認已向客戶解釋风险披露声明(這比《操守準則》還要嚴格,因為《操守準則》只要求職員確認已向客戶提供风险披露声明的副本,及邀請客戶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及
- 客戶需要簽名確認經紀已充分解釋風險聲明的內容,同時客戶亦明白有關風險(這比《操守準則》還要嚴格,因為《操守準則》只要求客戶確認已收到风险披露声明的副本,及獲邀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
- 这是可以接受的。
- 这是可以接受的。
問57 : 如果客戶根本並沒有授權商號將他的證券扺押品再抵押,商號是否仍必須根據附表1,在风险披露声明內說明提供這項授權的風險?
不需要。
問58 : 根据附表1,商号应至少每年与客户确认该客户是否希望撤销有关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叁方的授权。商号可以通知书的形式提醒客户有关安排。有关通知是否必须以信件形式发出,还是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只要客户已同意透过电子邮件接收讯息,商号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有关通知。客户可以在开户时概括地同意有关安排。?商号应备存审计线索,以显示商号确实已向客户发出有关的电子邮件。
证券保证金借贷
問59 : 根據附表5第11(b)及(c)段,证券保证金借贷政策應避免因為保證金客戶或抵押品積累過大的風險。商號如果可以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是否可以容許某個保證金客戶或某項抵押品出現風險集中的情況?
可以。如果商号愿意承受因為某保证金客户或抵押品的集中而附带的较高风险,及其速动资金亦足以应付相关的风险调整,则商号可以这样做。
对於拥有一名大客户,而该名大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当中主要是蓝筹股)的价值远超於其未偿还债项的商号,证监会準备就《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给予变通。在上述个案中,虽然商号的风险集中於某个保证金客户或某项抵押品,但有关贷款风险仍被视為是相当低的。
問60 : 根据附表5第12(补)段,商号应收集可以证明客户的收入净额或资产净值的客观凭证。如果商号批出予有关客户的信贷额极低,是否可以毋须收集该等客观凭证?
如果商号的政策是当信贷额低於某一水平时,便毋须收集有关客观凭证,则有关做法是可以接受的。商号应订明该信贷水平,并因应商号的风险和财政状况,定期检讨该信贷水平。
問61 : 商號沒有根據附表5第12(a)段,向現有的保證金客戶收集有關其收入淨額或資產淨值的客觀憑證。該商號可否依賴過往的還款紀錄等,作為其证券保证金借贷政策的基礎?
这须视乎情况而定。如果客户已有一段时间没有进行买卖,或他所买入的股份的价格将会相当波动,商号便需要重新评估有关客户的最新财政状况,以检讨其信贷政策。
問62 :
如果客户不能在限期内缴付保证金并要求延期缴款,商号的销售队伍的主管多数需要决定是否容许该客户这样做。在作出这个业务决定时,他是不会考虑到有关决定对《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的影响,因為这主要是后勤办公室所关注的事项。根据附表5第12(濒)段,这种做法是否可以接受?
虽然该《操守準则》规定持牌人或註册人需就偏离其“政策”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但证监会主要是希望知悉任何偏离有关商号的内部政策的情况,还是只是希望知悉那些会对《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构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这须视乎情况而定。例如当商号拥有大量多餘的速动资金或其借贷政策比《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容许的谨慎得多,则其销售队伍可以行使某程度的酌情权而毋须担心到有关《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证监会要求管理层注意有关决定所带来的影响,及因而提醒销售队伍注意有关情况。
虽然证监会比较关注的是有关情况对《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如果商号没有对“偏离”其政策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便可能意味着其内部监控基本上不足,以致商号内部一般不尊重商号所订立的政策。管理层应尽可能制订清晰的政策,订明哪个级别的职员可以行使酌情权和酌情权的权限,并应尽量避免任意推翻有关政策的做法。
最後更新日期: 2001年7月16日